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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放射性同位素、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

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,所有生产、使用、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。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,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

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类别

1.     生产

2.     销售

3.     使用

活动范围

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、总活度,以及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。

许可证形式

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,两者具有同等效力,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。

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

1.     管理机构: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,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。

2.     人员培训: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。

3.     暂存设施:需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。

4.     安装调试场所:需有防止误操作、防止意外照射的场所。

5.     包装容器: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容器。

6.     运输工具: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。

7.     防护和监测设备:配备适应辐射类型和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。

8.     管理制度:建立操作规程、岗位职责、安全保卫、辐射防护、台账管理、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。

9.     应急措施: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。

生产、销售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

1.     管理机构: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,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。

2.     人员培训: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。

3.     生产场所:满足防止误操作、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。

4.     防护和监测设备: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。

5.     管理制度:建立操作规程、岗位职责、辐射防护措施、台账管理、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。

6.     应急措施: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。